武汉市湿垃圾就近处理技术导则
(试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8月
前言
根据《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武办文〔2017〕7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示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湿垃圾就近处理,市城管执法委指导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武汉市湿垃圾就近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编制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先进城市经验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参考国家行业和其他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和导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编制了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选址与规模设置;5.处理工艺与设备;6.配套设施;7.安全、环保、卫生与应急管理;8.附则。
本导则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管理,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本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9号;邮政编码:430015;电话:027-85792786;传真:027-85761220;邮箱:[email protected])。
目 录
前言3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选址与规模设置2
4.1 选址2
4.2 规模设置4
5 处理工艺与设备4
5.1 处理工艺4
5.2 设备选型5
6 配套设施7
7 安全、环保、卫生与应急管理8
7.1 安全与劳动保护8
7.2 环境保护8
7.3 环境卫生9
7.4 应急管理9
8 附则9
本导则用词说明10
1 总则
1.0.1 为实施湿垃圾就近处理,促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武汉市各行政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生鲜市场、标准化超市等湿垃圾集中产生地和农村地区的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1.0.3 湿垃圾就近处理应用对象应为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质部分。
1.0.4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现行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NY/T 1109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3 术语
3.0.1 湿垃圾
又称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农村湿垃圾还应包括村民自带回家的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和庭园饲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质。本导则实施就近处理的湿垃圾不包括餐厨垃圾。
3.0.2 生物处理
使用微生物菌剂对湿垃圾进行处理。
3.0.3 物理处理
指通过粉碎、脱水等方式对湿垃圾进行处理。
3.0.4 生化处理机
用微生物菌剂对湿垃圾进行生化处理的设备。
3.0.5 机仓
生化处理机内容纳湿垃圾和微生物菌剂并进行生物降解转化的腔体。
3.0.6 微生物菌剂
由一种或多种微生物组成的胶团、群落、种群,包括固态、液态、附着、混合等多种包装形态。
3.0.7 微生物菌剂安全性评价
对湿垃圾微生物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实行安全性管理的措施。
3.0.8 自动感应停机装置
为操作安全而设置的自动控制装置。
3.0.9 产出物
湿垃圾经生化处理机处理后的产物。
3.0.10 消毒杀菌系统
对物料中有害细菌、真菌等进行杀灭的系统。
4 选址与规模设置
4.1 选址
4.1.1 下列地点应设置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
1 居民小区;
2 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
3 生鲜果蔬等农产品批发市场;
4 农村地区的街道、乡镇和行政村。
4.1.2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道通畅,易于安排湿垃圾与产出物进出运输;
2 具有可以安放就近处理设备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空间;
3 与周边居民住户之间具有一定缓冲或隔离距离;
4 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风等条件良好。
4.1.3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可设置于以下地点:
1 居民小区或市场内便于与人群活动密集处相隔离的僻静处;
2 通风和排水条件好、供水供电便利的地下空间;
3 居民小区公共绿化带内;
4 垃圾分类收集房内;
5 居民小区内的厕所、物业管理间等配套公共设施边。
4.1.4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不应设置于以下地点:
1 居民小区或市场内人群活动密集和公共出入口处;
2 与饮用水源保护区、文化遗址和风景区等相关联的敏感处;
3 紧邻居民住户处(距离不到3米);
3 无供水供电条件、无市政污水管网、通风不畅的独立空间等处。
4.1.5 新建居民小区、市场等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应与垃圾分类收集屋一并设置。既有小区、市场等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设置应符合4.1.2~4.1.4的要求。
4.1.6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设置于小区、市场等的既有建筑内时,除应满足4.1.2~4.1.4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选空间宜为有门的独立空间;
2 避开人群活动密集的公共通道和区域;
3 满足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运行的操作空间和作业条件。
4.2 规模设置
4.2.1 湿垃圾就近处理规模,应当结合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湿垃圾产生量和湿垃圾性质等因素确定。
4.2.2 居民小区设置的单个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宜为0.2~2吨/天。居民小区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可参考下表确定:
居民小区(居住人数) | 湿垃圾就近处理规模(t/d) |
≥4000,<10000 | 1-2 |
≥2000,<4000 | 0.5-1 |
≥1000,<2000 | 0.2-0.5 |
<1000 | 0.1-0.2 |
4.2.3 各类市场、超市宜集中设置1处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或设置专门的湿垃圾处理站,处理规模根据湿垃圾日均产生量确定。
4.2.4 农村地区可按照以下要求设置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
1 乡镇、街道可按“一镇(街)一处”的标准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点合并设置湿垃圾就近处理站,处理规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和湿垃圾日均产生量确定;
2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的,应与生活垃圾分类集中点合并设置,处理规模根据行政村湿垃圾日均产生量确定。
5 处理工艺与设备
5.1 处理工艺
5.1.1 湿垃圾就近处理工艺的选择应综合选址用地面积、处理规模、湿垃圾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5.1.2 湿垃圾就近处理宜选用技术成熟、先进可靠、经济可行、占地面积小、环保效果好的工艺。
5.1.3 湿垃圾就近处理技术主要有生物处理和物理处理两类。
5.1.4 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应采用好氧处理工艺,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微生物主发酵温度应不低于55℃;
2 生物处理设备应能连续运行,并采取自动化控制,好氧通气效果良好、稳定;
3 除微生物制剂外,不应再添加或使用其它辅助原料;
4 微生物发酵时的耗氧速率应小于0.5mgO2/(gVS∙h);
5 湿垃圾处理后,减量型生物处理的减重率应≥90%,资源型生物处理的资源化利用率≥95%;
6 产出物含水率应≤30%;
7 对产出物进行消毒杀菌无害化。
5.1.5 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选择符合《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1109要求的微生物菌剂进行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菌种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
- 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确保菌种使用安全、有效。
5.1.6 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的产出物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以及湖北省、武汉市有关垃圾堆肥产出物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5.1.7 采用物理处理技术进行湿垃圾就近处理时,其减重率应≥50%。处理后的残渣应纳入后续资源化利用渠道收运和处理。
5.1.8 湿垃圾物理处理技术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点相结合使用,不宜在居民小区、农村民居点使用。
5.2 设备选型
5.2.1 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设施包括主体设备和污染防控及其他附属设施。主体设备应选用一体化处理设备,即生化处理机。
5.2.2 生化处理机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外观、结构、性能、可靠性、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应符合《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227的规定。
5.2.3 生化处理机主要有减量型和资源型两种类型:
1 减量型处理设备以减量化为目的,24小时湿垃圾减重率达到90%以上,将湿垃圾分解成水、二氧化碳,少量残渣产出物可就近用于园林绿化;
2 资源型处理设备以资源化为目的,8小时连续工作,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产出物为园林绿化用肥或介质土。
5.2.4 设在城区的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设施应以采用减量型生化处理机为主,设在农村的湿垃圾处理设施宜以采用资源型生化处理机为主。
5.2.5 生化处理机还应满足以下使用要求:
1 可处理含杂率≤10%的湿垃圾;
2 综合能耗:减量型生化处理机≤0.25kWh/kg,资源型生化处理机≤0.1kWh/kg;
3 湿垃圾进料后无污水直接排出;
4 年连续运行天数≥300天;
5 设备完好率>85%;
6 适应-10℃~50℃的作业环境温度;
7 整机使用寿命应≥90,000小时。
5.2.6 生化处理机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和通风供氧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
5.2.7 生化处理机应具备自动感应停机装置,以及具有手动紧急停车等控制保护装置。
5.2.8 生化处理机应具有接收桶装湿垃圾的能力,适应各种标准型号湿垃圾收集桶的进料要求。生化处理机处理能力>200kg/d时,应配套机械提升进料装置。
5.2.9 生化处理机的机仓应密闭,机仓容量应大于设备处理标准容量,并根据处理设备需求配套通风、除尘、除臭和污水处理装置。
5.2.10 机仓加热系统的温度范围应可按需要调节设定,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
5.2.11 机仓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就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有手动控制装置。
5.2.12 机仓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工艺处理,机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整机表面应平整,无尖锐棱角等。
5.2.13 生化处理机整机电气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器线路排列整齐、规范,接头应标明编号;
2 控制、信号、电机及电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Ω;
3 接地良好,有明显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5.2.14 处理能力<1000kg/d的生化处理机,年报修等待和维修时间应≤48h,设备年保养时间应≤48h;处理能力≥1000kg/d的生化处理机,设备年报修等待和维修时间应≤72h,设备年保养时间≤72h。
5.2.15 生化处理机应公开招标采购技术成熟先进、处理效果好、质量检验合格、应用业绩广泛、市场评价好的成型产品。
6 配套设施
6.0.1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不宜露天设置。设施建筑应外形美观,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利用内外墙面和空间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6.0.2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建筑室内宜做功能分区,除主体设备安置区外,还需区分进出料区、原材料和产出物暂存区、环保设施区、清洗区,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休息区、工具摆放区等。
6.0.3 湿垃圾就近生物处理设施最小占地面积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S=(a+2.5)∙(b+3)+6Q
其中:S—最小占地面积,m2;
a—生化处理机的设备长度,m;
b—生化处理机的设备宽度,m;
Q—生化处理机的日处理能力,t/d。
6.0.4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应进行场地硬化,以满足设备安装荷载和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6.0.5 设施建筑内与垃圾接触的墙面、地面应采用耐磨和耐腐蚀的材料并有利于清洗,有条件的可铺设环氧树脂材料。
6.0.6 接水接电容量负荷应满足设施生产运行和维护需求。需夜间作业的,应完善室内外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夜间作业要求。
6.0.7 进出通道路面应硬化,满足人员通行和湿垃圾收集设备、器具进出要求。
6.0.8 设施场地内应采取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室内适当位置设施地沟等排水措施,以便地面清洗。
6.0.9 设置于既有建筑内的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需做好防水措施,且应保持空间密闭良好,外立面与周边环境协调。
6.0.10 应配套通风和气体排放控制设施,以及必要的防尘、消杀设施,防止垃圾臭气对周边环境影响。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内负离子新风系统等强化气体控制效果。
6.0.11 选用不直接排放垃圾污水(垃圾渗滤液)的生化处理机。设施内清洗污水经过沉砂等简易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6.0.12 物理处理挤压脱除的污水与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的污水合并处理,产出物应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协同处理。
6.0.13 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保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并采取隔振降噪措施。生化处理机运行时,在自由声场中,在距设备1m处,整机噪音≤75dB(A)。
6.0.14 可配套智慧监控系统,以及臭气、粉尘、噪声等在线监测设施,便于实施监督管理。
6.0.15 应配套防火消防和防雷等安全设施。
7 安全、环保、卫生与应急管理
7.1 安全与劳动保护
7.1.1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7.1.2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应安排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运维人员应了解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岗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机械设备、作业机具、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周围环境等认真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完好。
7.1.3 运维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能熟练应用现场消防器材,及时对发现的残留火种、现场电线掉落、电线损坏等现象采取应对措施。
7.1.4 运维人员应着工作服上岗,佩戴口罩、袖套、帽子等劳动防护用品,下岗后应更换工作服,进行个人卫生清理、清洗。
7.1.5 生化处理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生产运转,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放可投入运行。
7.2 环境保护
7.2.1 湿垃圾就近处理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噪声、粉尘、臭气、污水、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定。
7.2.2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应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的指标执行。
7.2.3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指标执行。
7.2.4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安装在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0dB(A),夜间≤40dB(A);安装在居住小区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5dB(A),夜间≤45dB(A),安装在其它区域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规定。
7.2.5 湿垃圾就近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不可生物降解和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合并至其它垃圾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
7.3 环境卫生
7.3.1 湿垃圾就近处理过程散落垃圾应及时清除,保证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7.3.2 作业场所致病菌的灭活以及蝇、蚁、鼠等卫生防疫措施应按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3.3 每天应整理、清洗作业场地,定时对作业场地及周边进行消杀。
7.4 应急管理
7.4.1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运维人员应了解并熟悉应急预案。
7.4.2 湿垃圾就近处理设施所在地发展火灾、水淹、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以及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停止设施运行,启动应急预案。
7.4.3 因前端或后续环节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按其指示开展工作。
8 附则
8.0.1 在稳定运行条件下,减量型生化处理机一个处理周期内湿垃圾的减重率按下式(1)计算:
式中:
Ein----n日平均减重率;
Mi----产出物质量(kg);
M0----基质质量(kg);
W----投放的湿垃圾质量(kg)。
8.0.2 在稳定运行条件下,资源型生化处理机一个处理周期内湿垃圾处理出产物(干基)质量占投入湿垃圾(干基)质量的百分比,即为资源化利用率,按下式(2)计算:
式中:
Ein----n个工作周期(或台/班)平均利用率;
Mi----产出物总质量(kg);
M0----基质质量(kg);
W----投入的湿垃圾质量(去除水分)(kg)。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