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沪绿容〔2019〕185号)

发布时间:2019-05-06 00:00:0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

沪绿容〔2019〕185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5月6日

附件: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产生方式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分别建立市、区两级社会监督员队伍。选聘数量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各自确定。鼓励市、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不受选聘计划人数的限制。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丰富的生活垃圾管理知识;

(二)关心市容环卫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实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70周岁以内,可以胜任社会监督的工作要求。

三、聘任程序

市社会监督员由市绿化市容局聘任,区社会监督员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聘任。

市社会监督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选聘期内接受市民群众的自愿报名。

市绿化市容局在选聘期结束后对所有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选聘的计划数确定聘任。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市绿化市容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证》。

区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可参照市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实施,或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知识、以及政府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根据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反映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单位、社区、居民违法违规等问题;

(四)承担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监督内容:

(一)源头投放:主要对市民群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监督;

(二)分类驳运:主要对小区物业的生活垃圾短驳情况进行监督;

(三)分类收运:主要对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的收运情况进行监督;

(四)末端设施:主要对生活垃圾的末端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五)社会单位:主要对本市各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内部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范围

(一)市社会监督员以本人居住区所在的辖区为主要监督范围,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区监督;

(二)区社会监督员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七、监督方式

(一)随机监督:社会监督员在日常生活、工作期间对源头投放、分类驳运和分类收运的情况进行随机监督;

(二)集中监督: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末端设施和社会单位进行集中监督。

八、反馈流程

(一)社会监督员在开展社会监督活动时应佩戴证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填写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监督情况反馈单》,并附问题情况照片。信息反馈尽量采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做到及时真实。

(二)市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反馈。区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原则上向本地区的绿化市容部门进行反馈,重大问题也可向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反馈;

(三)市、区绿化市容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流程及时处理监督信息,并做好事后反馈和统计汇总工作。

九、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单位索取财物;

(三)社会监督员不得向媒体、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传播其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生活垃圾管理涉密事项;不得未经市、区绿化市容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监督报告;

(四)社会监督员不得无故缺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日常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加强社会监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工作会议,组织相关工作培训,开展优秀社会监督员和优秀社会监督案例等项目的评选表彰。对不能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或违反社会监督工作纪律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解聘。保障社会监督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社会监督的工作性质为志愿服务,社会监督员不领取薪酬。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自2021年6月30日终止;

(二)本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 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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