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00:00:00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

收运车辆管理规定

(试行)

一、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排放、噪声等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交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根据实际收运的垃圾量、作业范围、运输距离等配置不同吨位的收运车辆。

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应安装车载行驶记录仪等监控设备,车体必须有垃圾分类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规定的时间和作业范围内行驶。

五、收运厨余垃圾的专用车辆,车体及收集容器必须保持整洁干净,运送过程中不得遗撒并遵守交通法规。

六、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运送到指定处理厂进行处理。

七、生活垃圾分类车辆应采用密闭化收运模式,密封性能良好,防止收运过程中垃圾飘落和污水滴漏,杜绝二次污染。

八、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要保持作业区域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做到文明收运、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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