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
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垃圾分类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全面提升首府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坚持“以点带面、简便实用、社会参与、规范持续”原则,继续深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广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机制和方式方法,着力抓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系统建设,建立智能化分类收运体系,有计划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我市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是指进行分类回收利用的城市垃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质量百分数)。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要求
(一)可回收物:设置蓝色收集桶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运行资源化处理,或引入相关企业设置智能处理设备进行就地处理,从源头做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再利用。
(二)厨余垃圾:设置绿色收集桶
1.厨余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中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入,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弃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厨余垃圾采取密闭专用车辆运送到专业部门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市、区两级食药、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厨余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全市各试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厨余垃圾目前由市城环集团公司所属的环境治理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并按要求进行统一收运处理,或引入相关企业设置智能处理设备进行就地处理,从源头做到资源减量化和再利用。
(三)有害垃圾:设置红色收集桶
1.主要品种包括:各种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投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投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由市区两级环保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理。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其他垃圾:设置黄色收集桶
1.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废弃食品袋(盒)、废弃保鲜膜(袋)、废弃纸巾、废弃瓶罐、灰土烟头等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2.投放暂存。根据其他垃圾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
3.收运处置。根据不可回收的垃圾性质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由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进行密闭运输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方式
各试点单位、商户、个人家庭要配备必要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标识齐全并配备文字说明。设置垃圾分类压缩和转运功能的环卫设施收集容器,必须具备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种垃圾收集转运功能,同时匹配购置四种功能的运输密闭式垃圾收集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必须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管理,分类过程强化管理,认真抓好“户、点、车、站、场”五个分类收运处置环节,并按照不同途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
(一)一级(户、点)分类方法。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湿)”、 “其他垃圾(干)”分类,实现干、湿垃圾家庭内分类。在倾倒前进行分类并按规定分别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二级(院)分类方法。单位、居民小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分类管理人员,对居民初级分类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并对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各类垃圾再次进行分选,由专用车辆将分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场。
(三)三级(站)分类方法。在市区实行分类收集区域的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可回收物、有害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类垃圾转运箱,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整理和转运。
(四)各类垃圾终端处理方法。对分类收运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生化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全程分类物流系统。在试点区域内完善不同种类垃圾的“大分流、小分类”专项分流系统。“大分流”即:在产生源头,将装修垃圾、废旧家电(具)、落叶枯枝等与生活垃圾分开,避免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小分类”即:在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实行干湿分开,在居住区内进行分类投放,可回收垃圾不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居民家庭:根据各类垃圾的性质、投放频率、投放量等,向居民免费发放“厨余垃圾(湿)”、 “其他垃圾(干)”分类分色垃圾袋或容器,实现干、湿垃圾家庭内分类。
公共区域:根据垃圾产生量,在每个垃圾投放点配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色投放容器,实现干、湿垃圾分类投放。
(三)建立分类志愿者(指导员)队伍。试点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指导员)可由居住区居民、居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等组成,负责居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宣传、指导,对居民的分类投放、保洁员的分拣实施监督、评价等。
(四)规范分类管理员分拣。会同辖区办事处、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及垃圾收运单位规范垃圾分类管理员分拣制度,分拣时一般可将生活垃圾分拣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并与相应的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相衔接。
(五)加快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以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为主,市区两级财政和各级驻区单位要加快分类和综合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搞好生活垃圾源头投放、中间收运环节中转和末端分类处理衔接,对厨余垃圾、树叶枯枝、菜叶垃圾等有机垃圾易采取生化处理措施,其他垃圾进行填埋或焚烧。各区不得以未实现末端分类处理为由延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广工作。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考评激励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减量统计评价,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前后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根据生活垃圾减量实效各区政府对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奖励。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推广,对居民家庭及个人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建设和谐首府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各旗县区政府要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部门,并责成各责任部门一把手为具体责任人。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将垃圾分类工作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试点工作需要,科学测算工作经费,加强对分类容器及收运装备配置、分流处置设施建设等重要环节的资金投入,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可靠资金保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住建厅垃圾分类相关资金作为补充。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采取智能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模式,通过科技引领、年度考核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发动组织广大市民、团员青年、少先队员、机关党员干部争当垃圾分类实践者和志愿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形成“人人支持垃圾分类、人人践行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编印生活垃圾分类手册及宣传单,指导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居住区内设置的垃圾回收容器设置必要的相应的宣传栏、宣传标牌、分类标识,使广大居民对垃圾分类有直观的了解,实施自觉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