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电影不够,营销来凑,戏外戏比电影本身传播还广,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讽刺的事情。而在这样的事情背后,也是对电影市场的一种伤害,虚假营销能为电影带来真金白银的票房,那么受不住诱惑的片方,就会把精力投入到场外的营销中;同时在这样的恶劣竞争下,用心打磨作品的创作者得不到认可,甚至被埋没在此起彼伏的虚假营销声音里,最终导致的是影片质量下滑、观众上当受骗后产生信任危机,这些无疑是不利于中国电影市场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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